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5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30日23时许,傅某某与其女友吵架,被路过的辛某某和段某某嘲笑,进而发生口角。孟某某、傅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与辛某某、段某某相互厮打,辛某某被打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辛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口腔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段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孟某某、傅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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