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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请逮捕,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安达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17日15时许,**项目部王某某通知姬某某到项目部去一趟。当日21时许,姬某某来到项目部,徐某某对姬某某说:“工地着忙盖楼呢,你这块的活(拆迁)得抓紧时间干。”姬某某说:“上次的事处理不了我没法干。”徐某某说:“你没法干,耽误工程进度别说我们把你清出去。”姬某某说:“我们都是签了合同的,你凭啥给我清出去。”徐某某说:“你们现在不按合同走怎么不能给你们清出去,你们乙方要无条件听从甲方的。”后姬某某打电话将武某某找到项目部,跟武某某说:“这不,徐总(徐某某),让咱们继续扒吕某某的房子么,又说要给咱们清出去,上次的事不解决我是扒不了,你看你啥意思。”武某某说:“你扒不了我也扒不了。”徐某某说:“你们扒不了我们就找别人。”姬某某说:“我们是花70万买的残值,你说让我们出去就出去,我们也不是受雇于你们的拆迁队。双方说僵后各自往回拉话,姬某某说:“那要拆也得有手续呀,没有手续我们也不能拆。后徐某某给姬某某看第一次李某甲让姬某某拆扒吕某某房屋时给姬某某的房租补偿协议,同时徐某某说:“你们扒吧,扒出事跟你们也没关系。”项目部的王某某在场帮着徐某某说话,催姬某某抓紧时间拆迁。2015年7月18日3时许,姬某某、武某某雇用裴某某的钩机将李某乙、吕某某的老达华商店剩余的一层全部拆毁。经安达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乙、吕某某被毁坏的老达华商店一层作出损失认定,损失为329,73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达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卷宗材料反映,犯罪嫌疑人姬某某和武某某证实是徐某某指使其二人第二次对老四百房屋进行拆迁的。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对此进行辩解,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

    2、犯罪嫌疑人姬某某和武某某还证实徐某某指使其二人拆迁老四百房屋时,当时是王某某给姬某某打的电话去的牛城宾馆,徐某某、邹某某他们三个人在场。对此徐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均予以否认。

3、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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