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7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9********,汉族,中专文化,麻章区**镇**村小组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湛江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村西主村道硬底化工程、排水沟建设工程,并由徐某乙组织施工。徐某乙在施工过程中,**镇**村的村民认为**村修建的排洪沟不按照2004年两村签定的协议执行,且占用了**村的土地,遂阻挠施工,并毁坏了排水沟。经查:
一、2020年3月9日8时左右,徐某丙根据徐某甲的安排,带领部分群众到**镇**村正在修建的排洪沟施工现场,试图阻挠施工。徐某丙到达现场后,看到徐某甲已经安排徐某丁驾驶挖掘机在填埋排水沟,徐某丙就在现场指挥挖掘机工作,最终迫使工程停工。2020年4月17日,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的水沟垫层进行鉴定,认定直接损失价格为8750元。
二、2020年3月23日15时左右,徐某丙根据犯罪嫌疑人徐某甲的安排,组织**村的村民到**村正在修建排水沟的施工现场,试图阻止排水沟的施工。**村的村民到达现场后要求工人停止施工,因阻止无效则利用锄头将已砌好的排水沟挡土墙和水沟底部的垫层毁坏。2020年5月18日,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的水沟墙面和垫层进行鉴定,认定直接损失价格为82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证人语言、徐某甲和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以上证据合法、客观,有关联性,相互之间形成一个合法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徐某甲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且已经悔罪,已经赔偿受害人徐某乙的损失,取得了徐某乙的谅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挥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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