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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敲诈勒索:2013年春天,胡某某在**镇**村做工程时,因借钱归还利息,被徐某某敲诈3万元。

2、强迫交易并敲诈勒索:2013年,胡某某受徐某某所迫,同意徐某某向其在**村建设的小区供应红砖,且红砖质量系次品,涉案价值1万余元。

3、寻衅滋事:徐某某多次借款(抵账)给刘某某共计12万,于2017年在其老大家中强行要求刘某某签订购房合同(结账清单),强占**小区五套楼房(每套价值约八万元人民币),其中两套已于2013年私自出售,涉案价值40余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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