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层**号,住户籍地。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份,在被害人侯某某借款逾期,其位于哈尔滨市**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霸占后,王某甲带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与房主姜某甲发生冲突,因哈尔滨市公安局**分局**路派出所出警将王某甲、徐某某等人行政拘留,随后徐某某又跟随王某甲多次向侯某某讨债。
2.2015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多次跟随王某甲、王某乙、戚某某、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被害人鞠某某经营的**孕婴店讨债,并参与据守孕婴店,强行拿走鞠某某**孕婴用品店货物,鞠某某试图阻止未能成功。
3.2015年8月,被害人敬某某逾期还款,王某甲指使邬某某将敬某某位于哈尔滨市**区**区**栋**单元**室霸占后,又指派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戚某某等人先后入住该房屋据守、看管,徐某某据守此房屋3个月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借条、收据、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协议、银行卡流水等;证人刘某某、孙某某、宋某某、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侯某某、鞠某某、敬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甲、戚某某、邬某某等人供述;鉴定意见资产、租金评估报告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其帮助王某甲据守被害人房屋、强行拿走被害人货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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