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奉检刑不诉〔2020〕52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绰号“大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宁波市奉化区**镇**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4月18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郑某某、樊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借给张某某2 414 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后雇佣刘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张某某恶意讨得债务2 797 000元,并让其签写一张63万的借条。其中,2016年8月30日,在张某某欠本金30余万元的情况下,虚构债务情况,让张某某出具50万的借条给其雇佣的刘某某,并强迫张某某将**镇**号房子以长期租赁的方式抵押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向其讨要该笔借款。后刘某某通过言语威胁、强占房屋、锁门的方式要求张某某还款。2017年5月3日,刘某某根据50万的借条虚高利息13万,再次要求张某某出具63万的借条。后又将该借条转让给郑某某、樊某某雇佣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2018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带人到**镇**村,强迫张某某向其重新出具63万借条,采用殴打的方式强迫张某某儿子俞某某在借条出借人方签字,并当场让俞某某转账1万元作为利息。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多次以威胁的方式向张某某讨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