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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6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至11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因不满被公司炒掉工作,遂以公司不规范伪造数据,准备举报至龙岗区城管局相威胁,勒索公司20万元人民币,后与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协商至8万元。

 2020年11月10日15时30分许,深圳市**有限公司代表殷某某在新生社区**楼**私房菜包房准备将8万元人民币交付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时,民警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认罪认罚情节,公司也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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