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6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镇,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至11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因不满被公司炒掉工作,遂以公司不规范伪造数据,准备举报至龙岗区城管局相威胁,勒索公司20万元人民币,后与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协商至8万元。
2020年11月10日15时30分许,深圳市**有限公司代表殷某某在新生社区**楼**私房菜包房准备将8万元人民币交付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时,民警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认罪认罚情节,公司也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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