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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敲诈勒索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牛现旗律师(河南景色律师事务所)。

本案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左右,被害人周某某,在确山县**镇**村委*庄开采黑土,其转运黑土的货车需从确山县**镇**村**组**路上经过。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其被害人转运黑土的货车从**组**路上经过需交纳“过路费”为由,敲诈被害人周某某三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认定的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其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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