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7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响石村西山荒处路上,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伙同徐某某、陈某甲等人,通过拦路堵车,阻碍车辆通行的方式,分两次敲诈单某某、王某某共计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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