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32527199********,云南省泸西县人,农民,住泸西县**镇**村委**村**队**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3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10月6日、12月21日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5日、10月20日两次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弥勒市公安局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5日、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5年年初,罗某某(另案处理)以唐某某欠债为由,指使另案处理的金某某、白某某带领另案处理的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到唐某某位于弥勒市**镇**庄的葡萄园,采用锁大门、到葡萄园办公室哄闹、驱赶工作人员、长期住守在葡萄园里的方式,对唐某某的葡萄园骚扰持续近半年,直到2015年5月1日,罗某某安排白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等人强迫唐某某与白某某签订了一份共同经营葡萄园的协议。此后白某某将葡萄园里的工作人员撵走一部分,并取得该葡萄园的管理权、收益权。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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