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莒南县团林镇**村***号。于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发现其妻李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打电话约付某某见面,见面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质问付某某并拳打脚踢付某某几下,还用一把用毛巾包着的水果刀把打了付某某头部一下。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付某某提出要么卸胳膊卸腿,要么给二十万,没有钱可以给车也可以过户房子的要求。被害人付某某不能答复,徐某某同意让其回去考虑,否则就要报警,然后各自回家。当天下午,徐某某因未打通付某某的电话,接着和其妻李某某去团林派出所报警控告付某某强奸李某某。临港公安分局在审查付某某涉嫌强奸案时,发现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遂对其立案侦查,并在派出所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徐某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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