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乡**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5月9日、同年7月2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一次退查于2020年8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龙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为民间放贷人。2016年至2019年期间,徐某甲向多人放贷并以砍头息、收取巨额手续费、在借条上虚写金额、写空白借条、不归还借条等方式虚增债务,并指使黄某某(另案处理)以言语威胁、电话骚扰、派人尾随被害人等方式向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共计敲诈勒索3962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被害人蓝某某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8500元,并应徐某甲要求出具30000元的借条。截至2018年11月,蓝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归还徐某甲33700元,徐某甲未归还借条。2018年11月,徐某甲指使黄某某用上述3万元借条要求蓝某某还款。2019年1月13日至同月15日,黄某某持续三日以跟随、辱骂、踢打等方式向蓝某某债,并与徐某甲商讨后让蓝某某分别出具金额10000元、2000元的借条。2019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蓝某某通过微信支付黄某某12000元及100元路费。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45700元,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12100元。2019年4月17日,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6年4月以来,被害人李某某先后7次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处借得共78900元。徐某甲在借条上虚高借款金额,并采取电话威胁、短信恐吓、骚扰等方式强行要求李某某及担保人陈某某还钱,并逼迫李某某再次出具空白借条。截至案发,李某某支付徐某甲共计404480元。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325580元。
3.被害人刘某某自述称:2016年10月,刘某某向徐某甲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9000元,并按徐某甲要求出具一张20000元的借条。刘某某归还本息20000余元后,徐某甲未将借条还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向徐某甲借款5000元,由李某某担保。之后,徐某甲以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的方式向刘某某债,刘某某支付徐某甲9000元。另经调查,徐某甲通过徐某乙支付宝转账给刘某某9000元,又以李某某担保为由逼李某某还款10000元。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2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龙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