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四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5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6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1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胜超路8号祥武纺织园内,以投资**水洗厂的名义对外经营,该厂存在将冷堆环节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向外环境排放的行为,且非法排放的污染物中锑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26.8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故意将在将冷堆环节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向外环境排放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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