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搬运工,户籍地和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刘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卢某某三人分别出资50 万人民币(共出资150万)成立重庆**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后刘某某分别出让10%的干股给罗某某和柯某某(已判决),让罗某某和柯某某分别负责该公司环保手续的办理和财务工作。该公司聘请陈某某(已判决)、周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公司上班,其中陈某某负责收废电瓶和管理工作,周某某负责管理工人并开叉车搬运电瓶、处置废电瓶,徐某某、兰某某负责搬运电瓶、处置废电瓶。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通过环境评价、未在环保部门监管下,擅自从事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销售的经营活动。2018年1月至今,该公司共收购废铅酸蓄电池1297.7512吨,金额11424796元,共卖出废铅酸蓄电池1218.213吨、金额9818154元。2018 年4月2日至4月8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蒋某某等人处非法收集废铅酸蓄电池并贮存于公司的两个仓库,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某某、徐某某、兰某某下货时将俗称“小免”的干废铅酸蓄电池摔在地上造成废铅酸蓄电池有明显破损,三人用斧头和刀敲开部分俗称“大免”的干废铅酸蓄电池取出废铅酸蓄电池里的玻璃,三人将俗称“80安上”的含酸液的废铅酸蓄电池堆放在事先修好的有坡度和收集沟、池的仓库里以便于收集外溢废液。2018年4月8日,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在该公司检查时当场发现该公司的两个仓库中存放有废铅酸蓄电池。经现场称量两个仓库存放的废铅酸蓄电池的总量为64.928吨、其中外观拆解的废铅酸蓄电池3.88吨、废酸外溢的废铅酸蓄电池10.214吨,完好的废铅酸蓄电池51.618吨,拆解产生的玻璃片0.802吨。经九龙坡区环保局调查后认定该批废铅酸蓄电池中共14.094吨已经通过废液外流和人为拆解的方式进行处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徐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某某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工作的时间仅有26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徐某某参与搬运处置的废酸外溢的“大水”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具体数量和重量,不能得出“徐某某参与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造成酸水混合物及酸液随意排放到外环境结果的危险废物已达3吨以上”的唯一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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