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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3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汽车制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村**号**,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大道**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兴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左右,重庆**汽车制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污水处理站絮凝罐、加药泵等发生故障,该公司生产制造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遂安排他人采用人工抽水、加药的方式继续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之后,为了防止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COD等污染物检测超过标准,徐某某又安排他人将**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完毕的污水进行稀释后再行排放,以干扰COD自动监测设施。2019年12月18日,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公司污水处理站COD自动监测设施进水阀门被关闭以及絮凝罐损坏、稀释排放废水等情况,并经采样监测发现**公司排放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总镍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限值。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公司已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240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综合废水处理运行记录、**污水排放口废水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等书证;

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5. COD自动在线监测仪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导致COD自动在线监测仪数据失真的原因是该检测仪进水阀门被关闭,徐某某对污水进行稀释的行为并未实际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行为属犯罪未遂;且徐某某实施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其所在公司在案发后也履行了生态损坏赔偿义务,故可以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因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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