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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川******重型自卸货车从遂宁市安居区****建筑工地行至船山区**镇袁家湾中桥处前方岔路口时,车辆轮胎脱落,轮胎撞向路边行人余某某,被害人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自首,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投案自首、已取得赔偿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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