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58********,汉族,初中文化,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8时20分左右,机动车驾驶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风荷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祁东县**镇**村**组地段时,与刘某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S226线自西向东行驶至上述事发地段时发生相撞,致徐某某、刘某某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一级。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徐某某已于2020年1月8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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