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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门县**镇**村小区,住石门县**街道**区,石门县**退休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1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早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石门县**街道**区的家中出发往石门县**医院方向行驶,当日6时49分许,车行至石门县**路**街**市场**路段,未尽观察义务,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有效避让,将从左往右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姚某某撞倒,造成姚某某受伤,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3月26日,姚某某死亡。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姚某某因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7万元,支付医药费、赔偿款等合计526172.19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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