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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徐胜强)(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44号

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赣C*****的小车行驶丰城市**北路**府路口处被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驾驶人徐某某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抽血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4.52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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