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3331,汉族,**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市**楼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湘F*****1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巴陵中路市妇幼医院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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