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0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小型轿车,沿湘潭县花青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花石镇前进村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六中队门口前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抽取徐某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测定为9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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