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287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30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1时许,徐某某与朋友丁某某等人在石门县宝峰一烧烤店吃饭,席间徐某某饮了三瓶左右啤酒。当天22时许,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号的小型轿车往石门县**医院方向行驶,车子行驶至**一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2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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