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5817,汉族,初中,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住**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某某、闻某某、华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利用“闲聊”APP软件,由徐某某组建闲聊群并做群主,陈某某、闻某某、华某某做管理员,招揽赌博人员进群,利用“舟山麻将”进行游戏,游戏结束后在该群内进行输赢结算。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制定抽头规则,以收取房费的形式从大赢家处抽头,四人平分。2019年9月至同年12月,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89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主动退出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2225元。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本市定海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5.电子数据:闲聊数据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主动退出违法犯罪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