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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骑摩托车经过益阳市赫山区海洋城后面的道路时因车速过快差点撞上被害人刘某某,两人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致被害人刘某某左第6、7、8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赫山派出所民警传唤后到案,并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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