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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1********741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襄阳市樊城区**镇**市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健卿,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所在地崇义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6********201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9时许,被害人叶某某因与其前妻吴某某的房产纠纷问题,在崇义县**镇**大道的“**”小区与陪同吴某某前来办理“收房”手续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产生争执,叶某某推打徐某某头部后,徐某某立即还手扇了叶某某左脸一巴掌,导致叶某某左耳鼓膜穿孔。2019年7月8日,经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暂定为轻微伤。2019年8月20日,因叶某某的左耳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经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崇义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徐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牛首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9月11日,徐某某与叶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叶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叶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徐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崇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赔偿谅解协议书、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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