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现住赣县区**镇**区。20**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年**月**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赣县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徐某某从20**年**月至20**年**月在赣州市赣县区**镇**养生馆做技师,主要对客人做美容和理疗,技师号为“***”。20**年**月,徐某某因其子患有自闭症,治疗费高,从20**年**月至20**年**月,徐某某利用盗刷会员充值卡内的钱,产生虚假消费,盗刷了会员卡共计人民币155472元,从中获得提成人民币62189元。20**年**月**日,被害人收到徐某某退还15000元,扣除20**年**月工资7218元,20**年**月**日收到徐某某家属退还20000元,合计退还人民币42218元,并谅解了徐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赣县区公安局认定徐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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