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公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9********,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务工,住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多次向王某乙(另案处理)购进“贵人道”、“兰陵王”和“海之蓝”等假酒共计30000余元,加价后在兰山区人流较多的路旁对过路行人销售,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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