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公开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徐XX,女,1950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50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王村乡XXX村XXX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徐XX,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17时许,封丘县公安局民警在封丘县王村乡XXX村巡查时发现一处闲置宅基地上种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经查疑似毒株系被告人徐XX所种,经现场清查种植的疑似罂粟幼苗共计920株。后经河南省科技大学农学院检验,徐XX种植的疑似毒株为罂粟幼苗。

本院认为徐XX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XX不起诉。

扣押罂粟幼苗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 10月 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