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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6********,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20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21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弥勒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6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21万元的价格购买向某某位于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小地名)的桉树,向某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给徐某某后,徐某某雇用工人对**(小地名)的桉树进行砍伐。2016年12月20日,林木采伐许可证到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1日至2日,雇用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使用油锯对**北面竹林旁边非林地内的桉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小地名)砍伐林木的现场面积为0.1362公顷(2.043亩)。砍伐后遗留的伐桩共有391个,测算活立木蓄积量为25.1158立方米,换算成材积为17.5811立方米。调查范围内树种为桉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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