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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61978********,汉族,高中毕业,南阳市***学校食堂承包人,现住南阳市高新路**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南阳经济贸易学校食堂承包人徐某某自2018年3月至5月16日期间自邢某某处购买152斤千张用于在学校食堂做面条时的配菜,售卖给南阳***学校的学生。2018年5月16日南阳市宛城区药监局委托河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徐某某的千张进行抽检化验。经检测,抽检千张铝的残留量为227mg/kg,标准限值为≤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要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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