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电信诈骗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黎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路**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陈某甲、陈某乙在QQ名为“江湖”的男子(待查)的安排下,先后入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路**区**街***号、**区**街**房出租屋。由“江湖”向徐某丙等人提供笔记本电脑、解码器、电话、手机卡、短信平台以及被害人电话号码、信用卡信息等,并通过QQ远程培训徐某丙等人使用作案工具。2019年7月1日至1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丙等人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信用卡逾期还款信息,诱骗被害人提供姓名、银行卡号、验证码等信息,后将验证码提供给“江湖”等人在后台对被害人的信用卡实施盗刷。其中,被害人何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被骗盗刷人民币11999元,被害人柏某某被骗盗刷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被骗盗刷人民币5000元。

2019年7月2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其父亲的劝说下到儋州市公安局南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