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6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受中云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朱某某的安排,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范庄居委会所属蝙蝠山林地砍伐病死的黑松林木。在砍伐病死赤黑松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盗砍两棵未生病的泡桐树。经价格认定,被盗泡桐价值339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范庄居委会损失,并取得该居委会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三款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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