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8********,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现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镇**村**组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泉山湖工地打工期间,发现自己居住地点附近的淮南市山南新区**镇**村**组**号汤某某家白天长期无人,遂分别于2019年11月初、11月中旬、11月19日先后三次实施入室盗窃。徐某某趁被害人家中无人,通过翻窗进入厨房,再从厨房通过院子进入卧室,实施盗窃,后通过厨房窗户翻出。三次共窃取了红色保温杯一个、白色毛巾一条、男士白色T恤一件、女士内衣裤六件、棕色皮质钱包一个、蓝色存钱罐一个、一元硬币十二枚,所盗硬币供个人花销。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不包括毛巾、硬币)价格合计人民币75元。徐某某盗窃数额合计87元。
2021年1月11日,经调解,徐某某赔偿被害人500元后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87元,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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