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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舒城县******村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曾因盗窃,于2003年7月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0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肥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从居住的合肥市***站出租屋出发,乘坐2路公交车到杏花公园转30路公交车到肥西县**镇,欲到肥西县城扒窃财物。徐某某在肥西县*******公交站牌处,趁人群上公交车之际,其跟随人群往公交车上挤,但是不上车,伺机实施盗窃。14时许,徐某某在跟随被害人王某某挤上公交车时,其将王某某裤子口袋内的苹果8P手机盗走,逃离现场。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53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肥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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