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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32001********,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末的一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去被害人裴某某家,见其后门没锁就将其后门卸下藏至裴某某家东侧耳放内,伺机进行变卖。第二日,同村徐某乙找到徐某甲问其是不是偷了裴某某家的后院大门,徐某甲承认,然后便将藏在至裴某某家东侧耳放内的后院铁门归还。

2020年6月2日上午,徐某甲见邻居汤某某家中无人,便从东侧院墙翻入汤某某家,在汤某某家院子里盗窃栅栏铁门一扇,铁锅一个,角钢钢管一个后返回自己的院子。徐某甲将盗窃所得的栅栏铁门放在自己的院子后,将盗窃所得的铁锅和角钢卖给废品收购站的商户,共获利20元。同日,徐某甲又从东墙翻入汤某某家进行盗窃,徐某甲用砖头将汤某某家后院西屋窗户打破,进入汤某某家西屋,对屋内进行查找,在西屋仓房内盗窃一台白色电暖气。后徐某甲回家,将电暖气藏至自己家中的仓房内,伺机变卖。后经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认证:汤某某家被盗的栅栏铁门的市场价格是人民币50元;裴某某家被盗铁栅栏门市场价格是人民币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徐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朝价认字【2020】079号、【2020】1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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