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0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家住四川省**县**镇**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市**镇*****中心二楼男更鞋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个人柜子内的一只苹果11 pro max 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50元)。后徐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已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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