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上午9时许,在双田镇农贸市场“家人集市”店内,华某某将一个黑色iphoneX手机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结账后离开菜店手机没有带走,店内收银员蔡某某在收银台内,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发现手机后趁没人看到偷偷将手机装在菜袋子里并离开菜店,到家后将手机关机并把手机卡扔掉,企图将手机据为己有。2020年9月18日,经乐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手机价格为2018元。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取得被害人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且退还了被害人手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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