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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组**号。2016年2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考验期为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送酒及饮料到华坪县**镇**组陈某某家,陈某某叫徐某某一起吃饭、喝酒。在吃饭过程中张某某将装有现金5735.00元的黑色衣服放在院坎的凉板椅上。1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坐在院坎的凉板椅上打电话,发现黑色的衣服内有现金,便将衣服内的现金放在了自己的裤兜里。后张某某在穿衣服的过程中发现自己黑色衣服内的现金不见了,将情况告诉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叫徐某某到门外对质,陈某某陈述其从徐某某的身上找出了丢失的现金4700.00元放在门口地上,之后让张某某进行清点,张某某清点现金数量不够5500.00元,于是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从自己钱包里拿出800.00元现金,凑够5500.00元,让张某某再次清点。民警到现场查获并扣押现金55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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