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予以释放,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过昆明市呈贡区第七街区11栋旁电动车停放点时,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充电的一辆钟爱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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