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到关岭自治县**镇**街“****合作厅”店铺购买手机时,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将店内一部蓝色VIVO X27手机盗走。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11元。同年3月12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