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浙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2号楼徽商故里地下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存放在机动车内的公文包一个,内有人民币945元,笔记本电脑一个、苹果耳机一副、钱包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051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涉案赃物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有关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数额较大,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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