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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70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巷**排**号。因盗窃,于2019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神州科技园,钻窗进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内,窃取被害人钟某某的戴尔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830元。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05月11日在本市怀柔区绿洲天地网吧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取得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查获录像、联系被害人钟某某同步录音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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