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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3日由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 同月20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2月3日0时40分许,伙同张某某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山水华庭西门道板附近,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任某某的红色战速3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870元。 

案发后,追缴的赃物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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