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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202241997********,天津市人,汉族,大专在读,天津**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街**号;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学院**楼**宿舍。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其朋友季某某位于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学院**号楼**宿舍内借住时,趁被害人季某某熟睡之机,将季某某放在枕边的苹果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5800元)窃走。案发后,经失主季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传唤归案,并将涉案手机依法扣押后发还于失主季某某。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季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在学证明、视频截图、手机购买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备坦白、涉案赃物已扣押并发还于失主、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徐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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