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始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中下旬的一个晚上、4月中旬的一个晚上、5月5日晚上,趁夜深无人之际,窜至城南镇东南村上门组祠堂前建筑工地,将用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61包水泥偷走,并用手推车将偷来的水泥运回其家新房子,分别堆放在二楼东边房间、二楼西边房间、一楼楼梯间。案发后,始兴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徐某某家新房子查获尚未使用的水泥51包,并已发还被害人。经始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61包水泥的价格为人民币一千三百零五元(¥130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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