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 **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惠某某至苏州市姑苏区上塘街希岸酒店8909房间开房。当日9时许,徐某某临时起意,趁惠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房间内的天王牌手表一只、足金戒指一枚以及苹果牌6s plus手机一部窃走。经鉴定,足金戒指一枚和苹果牌6s plus手机一部价值合计人民币3865元。
2019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暂住地被抓获归案。徐某某主动交出了全部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惠某某。归案后,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徐某某与惠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徐某某赔偿惠某某损失,取得谅解。2020年8月2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本案具有如下从轻情节: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徐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临时起意,人身危险性较小。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徐某某被抓获时主动交出全部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惠某某。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审查起诉阶段,双方签署刑事和解协议,徐某某赔偿了惠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5.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徐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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