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村**家,现住浙江省**县**镇**村**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2020年7月份期间,3次驾车至**县****自然村路边在建民房处,将被害人崔某某堆放着的木板、木条、竹竿等建筑材料盗走。经鉴定,木板单价为11元/块、木条为20元/根、竹竿为5元/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给被害人11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系初犯、偶犯,已赔偿,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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