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凤阳县**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乘无人看管之机被害人余某某放置于凤阳县**镇**路**中学旁路边上的十一袋杂交水稻(1490余斤)盗走后变卖,得赃款1500余元。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杂交水稻价值2011元。
案发后,徐某某赔偿余某某1600元,取得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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