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刑不诉〔2024〕7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3211972********,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巷**排**车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蒋菲菲,安徽徽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天长市**路**门前,窃得被害人解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57元。徐某某所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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