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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先后在宝应县**镇**景区湖内,采取放“地笼网”的方式,盗窃6次,窃得螃蟹共计十余斤。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000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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